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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来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全文来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四章 科普活动  第五章 科普人员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促进科学技术普及,加强国家科学技术普及能力建设,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接触、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普事业的全面领导。  开展科普,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培育和弘扬创新文化,推动形成崇尚科学、追求创新的风尚,服务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第四条 科普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创新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国家把科普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科普工作总体布局、统筹部署,推动科普与科技创新紧密协同,充分发挥科普在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事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国家推动科普全面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构建政府、社会、市场等协同推进的科普发展格局。  国家加强农村的科普工作,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科普工作,建立完善跨区域科普合作和共享机制,促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乡村振兴。  第六条 科普工作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遵守科技伦理,反对和抵制伪科学。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七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科普活动。  每年9月为全国科普月。  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第八条 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人员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  第九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  第十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  第十一条 国家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制定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引导公民培育科学和理性思维,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科学生活方式,提高劳动、生产、创新创造的技能。  第十二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科普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十三条 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普奖项。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应当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第十五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国务院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相关科普活动。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牵头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加强国际科技人文交流,支持有关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和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九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科学教育,提升师生科学文化素质,支持和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高等学校应当发挥科教资源优势,开设科技相关通识课程,开展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教育,把科普纳入社会服务职能,提供必要保障。  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利用校内、校外资源,提高科学教育质量,完善科学教育课程和实践活动,激发学生对科学的兴趣,培养科学思维、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加强科学启蒙教育,培育、保护好奇心和探索意识。  第二十一条 开放大学、老年大学、老年科技大学、社区学院等应当普及卫生健康、网络通信、智能技术、应急安全等知识技能,提升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信息获取、识别和应用等能力。  第二十二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支持和组织科学技术人员、教师开展科普活动,有条件的可以设置专职科普岗位和专门科普场所,使科普成为机构运行的重要内容,为开展科普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促进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普紧密结合。  第二十三条 科技企业应当把科普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结合科技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  鼓励企业将自身科技资源转化为科普资源,向公众开放实验室、生产线等科研、生产设施,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  第二十四条 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等应当组织开展专业领域科普活动,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  第二十五条 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综合类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展公益科普宣传;电影、广播电视生产、发行和播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播映;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平台应当开设科普网页或者科普专区。  鼓励组织和个人利用新兴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拓展科普渠道和手段。  第二十六条 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健康生活,发挥农村科普组织、农村学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作用,开展科普工作,提升农民科学文化素质。  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农村专业技术协(学)会以及科技特派员等,应当开展农民科技培训和农业科技服务,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向农民普及科学技术。  第二十七条 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利用当地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医疗卫生等资源,结合居民的生活、学习等需要开展科普活动,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科普功能,提高科普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八条 科技馆(站)、科技活动中心和其他科普教育基地,应当组织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规划展览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  公园、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商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各类公共场所以及重大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所辖范围内加强科普宣传。第四章 科普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科普产品和服务研究开发,鼓励新颖、独创、科学性强的高质量科普作品创作,提升科普原创能力,依法保护科普成果知识产权。  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依托现有资源并根据发展需要建设科普创作中心。  第三十条 国家发展科普产业,鼓励兴办科普企业,促进科普与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农业、生态环保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一条 国家推动新技术、新知识在全社会各类人群中的传播与推广,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围绕新技术、新知识开展科普,鼓励在科普中应用新技术,引导社会正确认识和使用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应用创造良好环境。  第三十二条 国家部署实施新技术领域重大科技任务,在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组织开展必要的科普,增进公众理解、认同和支持。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加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预防、救援、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科普工作,加强应急科普资源和平台建设,完善应急科普响应机制,提升公众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在职业培训、农民技能培训和干部教育培训中增加科普内容,促进培育高素质产业工人和农民,提高公职人员科学履职能力。  第三十五条 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科普产品和服务、发布的科普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科学性,不得有虚假错误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加强对科普信息发布和传播的监测与评估。对传播范围广、社会危害大的虚假错误信息,科学技术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澄清和纠正。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传播虚假错误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第三十七条 有条件的科普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结合自身专业特色组织、参与国际科普活动,开展国际科技人文交流,拓展国际科普合作渠道,促进优秀科普成果共享。国家支持开展青少年国际科普交流。  第三十八条 国家完善科普工作评估体系和公民科学素质监测评估体系,开展科普调查统计和公民科学素质测评,监测和评估科普事业发展成效。第五章 科普人员  第三十九条 国家加强科普工作人员培训和交流,提升科普工作人员思想道德品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建立专业化科普工作人员队伍。  第四十条 科学技术人员和教师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  科技领军人才和团队应当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开展科普。  鼓励和支持老年科学技术人员积极参与科普工作。  第四十一条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和完善科普相关学科和专业,培养科普专业人才。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完善科普志愿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支持志愿者开展科普志愿服务,加强培训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国家健全科普人员评价、激励机制,鼓励相关单位建立符合科普特点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评价制度,为科普人员提供有效激励。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完善科普投入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安排经费支持科普工作。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完善科普场馆和科普基地建设布局,扩大科普设施覆盖面,促进城乡科普设施均衡发展。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组织建设综合型科普场馆和专业型科普场馆,发展数字科普场馆,推进科普信息化发展,加强与社区建设、文化设施融合发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升级。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规划的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开展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普场馆运营绩效评估,保障科普场馆有效运行。  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常年向公众开放,对青少年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并不得擅自改为他用;经费困难的,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予以补贴,使其正常运行。  尚无条件建立科普场馆的地方,应当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医疗卫生、体育、交通运输、应急等设施开展科普,并设立科普画廊、橱窗等。  第四十七条 国家建设完善开放、共享的国家科普资源库和科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全社会科普资源共建共享。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资源,为公众了解、认识、参与科学研究活动提供便利。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普事业。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普基金,用于资助科普事业。  第四十九条 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依法捐赠财产资助科普事业;对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给予优惠。  科普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可以依法获得资助和捐赠。  第五十条 国家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  第五十一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学技术计划项目,除涉密项目外,应当结合任务需求,合理设置科普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社会效益。  第五十二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企业的主管部门以及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开展科普活动,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普的评价标准和制度机制。  第五十三条 科普经费和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应当用于科普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制作、发布、传播虚假错误信息,或者以科普为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款物或者骗取科普优惠政策支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相关款物;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禁止一定期限内申请科普优惠政策支持。  第五十六条 擅自将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骗取科普表彰、奖励的,由授予表彰、奖励的部门或者单位撤销其所获荣誉,收回奖章、证书,追回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公职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来源:中国人大网
 2024-12-31   1086
学会动态 | 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科普工作委员会2024年度工作总结会议成功召开
学会动态 | 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科普工作委员会2024年度工作总结会议成功召开
2024年12月7日,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科普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会议在镇江成功召开,学会副理事长陈立,工委会副主任郭飞、王猛,工委会秘书长蒋灵杰出席会议。会议由工委会主任张培伟主持。会上,张培伟主任再次强调了科普工作的范围及重要性,并从多个方面全面回顾了工委会2024年度的工作成效,特别是建设了学会首个科普教育基地、举办了学会首届公益科普短视频竞赛两项重大突破,激发了社会各界对振动工程科学知识的浓厚兴趣与广泛关注。陈立副理事长充分肯定了工委会2024年度的积极努力与丰硕成果。他表示,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学会共建科普教育基地的合作模式对于人才培养、科学知识普及等具有深远意义。东华测试及其技术团队将结合自身优势,一如既往地大力支持学会的科普工作,提供丰富的科普内容支撑,创新科普思路。与会者围绕2025年科普工作计划进行热烈讨论,他们纷纷表示,将携手并进,共同提高振动工程科普工作的频率、效率与惠及率,不断推动科普日常化,让科学知识成为连接公众与科技的桥梁。会议梳理总结了工委会2025年工作计划。例如,构建工委会自有宣传平台、线上科普基地,拓宽科普传播的广度与深度;深化与东华测试的合作,进一步拓展线下科普教育基地的规模与功能,提升公众参与度与体验度;延续首届竞赛的成功经验,调动多创作者的科普积极性,举办第二届公益科普短视频竞赛,以更生动、直观的方式展现振动工程的魅力;继续积极响应“全国科普日”“科普周”等国家级科普活动号召,举办多场科普讲座与活动,为提升全民科学素质贡献力量。整个会议在热情洋溢的气氛中结束的圆满结束。
 2024-12-12   885
学会动态 | 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科普教育基地揭牌仪式在靖江成功举办
学会动态 | 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科普教育基地揭牌仪式在靖江成功举办
2024年11月15日,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科普教育基地揭牌仪式在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功举办。学会副理事长、江苏东华校准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陈立出席会议并致辞,学会秘书长、东南大学副教授李彦斌出席会议,会议由学会科普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东南大学副教授张培伟主持。陈立强调,科普工作是增进全民科学素养、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基石。在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与发展中,必须确保科普知识的专业性,丰富科普形式的互动性与趣味性,强化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增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合作,推动科普教育的社会化与普及化。会上进行了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科普教育基地揭牌,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用总监徐立做科普教育基地介绍。会后,全体参会人员参观了科普教育基地,对振动工程领域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并表示将积极促进相关知识的传播与应用。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承“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的宗旨,致力于做好科技创新的孵化器、科普教育的推动者。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仅在技术研发、产品创新上取得了显著成就,在推动行业进步、服务社会需求方面也展现出了高度的责任感。此次,双方共建科普教育基地,是在科普教育上开启了崭新且关键的合作篇章,是在践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上迈出的又一坚实步伐。未来,双方将继续携手,为服务地方经济、服务社会发展做出更多实践。
 2024-11-20   956
《机器学习算法及其在智能故障诊断领域的应用》科普讲座成功召开
《机器学习算法及其在智能故障诊断领域的应用》科普讲座成功召开
          2024年5月12日上午,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在江苏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成功举办主题为《机器学习算法及其在智能故障诊断领域的应用》的科普讲座。本次讲座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参加师生来自机械工程、力学等学科领域。      本次讲座由江苏大学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硕士生导师亓歌博士主持,邀请哈尔滨工程大学机电工程学院郑怀亮副教授作相关学术报告。郑怀亮副教授本科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工程力学专业;后进入哈尔滨工业大学深空探测基础研究中心国防重 点实验室,开展硕士和博士研究工作,2020年毕业并获工学博士学位。2020年加入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空间机器人与遥科学重 点实验室从事博士后研究。2023年加入哈尔滨工程大学机电工程学院,主要从事空间机器人及智能故障诊断等研究工作。      在报告中,郑怀亮副教授基于主题,从机器学习及相关概念、智能故障诊断及其主要环节、跨域故障诊断方法及现状等方面,由浅入深并结合大量实例展开介绍,令大家收益颇丰。      报告结束后,参会人员与郑怀亮副教授还就机器学习在结构设计等领域的相关研究进行了更深层次地交流,该学术报告会在友好的讨论与热情地氛围中圆 满结束。
 2024-05-17   1568
学会动态 | 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首届公益科普短视频竞赛圆满落幕
学会动态 | 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首届公益科普短视频竞赛圆满落幕
为贯彻落实《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2021—2035年)》,由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主办、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科普工作委员会承办的首届公益科普短视频竞赛在11月圆满落幕。本届竞赛面向江苏省内高校在读学生及科研机构人员,吸引了来自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等总计16支代表队参赛。参赛选手围绕振动工程领域相关自然现象、工程问题、科学进展等,通过现象描述、合理简化、建模分析、说理阐释,采用分析、实验、计算、演示等方式对其动力学本质进行阐述、解释和论证,在保证力学原理正确性的同时,还充分展现了科普的趣味性、新颖性和视频制作水准。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最终评选出特等奖1项,一等奖3项,二等奖6项以及优胜奖4项。科学素质是国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础。本次竞赛通过数字传播手段,不仅广泛增强了公众对振动工程科学知识的理解,还锻炼培养了青年人才、科技工作者们的科普能力,有效促进了科学与社会的互动。未来,江苏省振动工程学会科普工作委员会将在学会的领导下,继续加大科普工作投入,推陈出新,积极探索科学普及的新途径和新方法,进一步提升学会科普惠及面与影响力,为实现江苏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做出更多贡献!
 2024-12-13   881
如何在地面模拟失重环境?
如何在地面模拟失重环境?
太空环境与地面环境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太空中,空气阻力消失,物体失重。在这种情况下,太空中的物体就会失去束缚,悬浮于空中,航天员在太空课堂中展示的陀螺就是如此。如此复杂的太空环境,该如何确保卫星发射入轨后能够适应呢?答案当然是地面试验啦。卫星发射前,需要在地面开展一系列试验,确保它们在太空旅行时能平安无事。那么,如何在地面模拟太空失重环境?如何实测失重环境下的航天器动力学特性,避免数学模型可能存在的问题?今天沪小星就给大家讲讲航天器全物理仿真技术。早期,航天员会利用高性能的失重飞机,让飞机在空中做连续的抛物线飞行,以反复产生失重环境。但可惜的是,由失重飞机打造的失重环境仅能维持数十秒,过短的时间使得各类耗时较长又复杂的训练无法顺利开展。不过,水浮法的出现解决了失重空间维持时间过短的问题。航天员会进入浮力水槽中,在水中悬浮的状态下进行复杂的出舱活动和维修技能的训练。尽管水浮法解决了时间问题,但水中的阻力过大,离目标环境仍有差距。相较于失重飞机和水浮法,气浮法是效果更为出色的选择。强大的风力可将物体吹浮起来,物体无需借助任何器具,便能轻松离开地表,自由悬浮于空中。风洞类的游乐表演设施是气浮法的常见应用,在这些设施中人们能够体验在空中飘忽飞行的快乐。与风洞相似,航天器全物理试验同样借助了气浮法。为增强气流均匀性,提高重力卸载精度,航天器全物理试验一般通过气浮轴承喷射气体。气体压力可在气浮轴承表面形成一层薄薄的气膜,这层气膜就像一双无形的手,它轻轻托起物体,在支撑目标物体的同时,能够达到抵消其自身重力的效果。目标物体悬浮在空中,气体摩擦力与粘附力几乎为零,平面气浮轴承在水平面内运动几乎不受阻力,自由运动。平面气浮轴承运动的整体效果同冰壶运动相似,但气浮轴承与接触面的摩擦要小得多。如果将比赛中的冰壶替换为气浮轴承,后者估计会在滑行几百米后才能停下。虽然平面气浮轴承在水平方向可几乎不受阻力自由运动,但卫星在太空中任意方向的转动也是完全自由的,这与卫星的任务息息相关。因此,在开展地面试验时,我们更需要塑造一个自由转动的环境。在这一需求的驱动下,气浮球轴承应运而生。与平面气浮轴承不同的是,气浮球轴承由相互精度配合极高的气浮球与球轴承组成。与之相似的是,气浮球轴承喷出的气体同样会在球轴承表面形成气膜以保证球体能够在其球窝中自由转动。受到气膜约束,气浮台仅能绕球心转动。当系统质心O与气浮台的回转中心O’(球心)有偏差时,将产生重力矩干扰,如下图所示。因此,为了构建极高精度的重力平衡环境,首先需要对台体进行质量配平。当系统质心O与气浮台的回转中心O’(球心)重合时,无论气浮台转到什么角度,都不会影响其平衡。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气浮台对内外部的扰动极其敏感,因此试验过程中需要关闭空调且台上设备也不能自带风扇等部件,防止气流干扰。另外,台上台下通讯也需通过无线网络,避免电缆运动产生干扰力矩。三轴气浮台全物理仿真试验系统实现了对卫星动力学特性的精确模拟,在此基础上进行卫星的姿态控制过程,可用于各种复杂算法的考核与验证。同时,可为载荷真实工作环境提供模拟,进行载荷在轨成像效果评估。
 2023-11-01   2355
12 共23条 2页,到第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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